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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销售伪劣农药、种子类犯罪案件认定难?最高检这样说
  • 来源:中国农网
  • 编辑:刘梓宪
  • 作者:高雅
  • 2020-03-05 19:03:01

3月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,通报检察机关开展涉农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,发布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,并回答记者提问。

春耕当前,种子、农药、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对于农民来说都是天大的事,有人却铤而走险,从事涉假农药、假种子类违法犯罪活动。“很多农民使用了假种子,一年到头,辛苦耕植,投入大量种植成本,却血本无归,欲哭无泪。这种黑心钱绝不能赚。当然,这个案例也告诉农民朋友,假冒伪劣种子客观存在,在购买种子时,要擦亮眼睛,增强识别能力。购买了假种子,要及时向农业、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举报,维护合法权益。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表示。

“涉假农药、假种子类农资犯罪与食品安全等其他犯罪往往相互交织,不仅危害极大,案件办理难度也大为增加。”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介绍,生产销售伪劣农药、种子类犯罪案件,主要有以下几个发案特点。

一是隐蔽性强,审查认定难度较大。该类案件中,如何准确认定一般质量瑕疵与伪劣产品存在疑难,一些被告人往往辩解,对生产销售的伪劣农药、种子不明知,不具有犯罪主观故意;还有的辩称,生产、经营行为符合规范,产品质量存在瑕疵是因受其他因素影响,自身不存在责任。对此,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广泛调研,并研究典型案例,通过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说明,对生产、销售伪劣种子犯罪故意的认定,可以综合经营资质、包装标识、从业经历等因素予以认定。

对没有生产经营资质,未尽到质量注意义务,或者明知是不合格产品,而采用明示标明方式予以销售,造成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应依法以生产、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。

二是假冒伪劣产品与农民损失之间因果关系认定难。生产销售伪劣种子、农药等犯罪是结果犯,办理此类案件需以“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”为前提。科学认定损失是办案关键。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通过“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、销售伪劣农药案”指出,对损失的认定,可以运用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犯罪行为与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。具体来说,可在公证部门见证下,依据农业生产专家指导,根据农户对受损作物实际使用的农药种类、剂量等,科学确定试验方法和试验所需样本田块数量,综合认定农药使用与生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
三是追赃挽损存在困难。伪劣农药、种子类案件中,检察机关不仅要办好案件,而且要在办案的基础上,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,推动共同督促被告人赔偿受害农户损失,最大限度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。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中的王敏案及南京百分百公司案,都是追赃挽损效果较好的案例。王敏案中,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,获得了从宽处罚。南京百分百公司案中,检察机关听取农业部门意见,科学计算损害后果,帮助受害农户全部挽回了实际损失,得到农户认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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